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6页(427字)
法庭审判中的一个阶段。指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应当如何判决共同进行分析研究、讨论和形成决议。评议是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后进行。合议庭进行评议,必须以法庭审理的情况作基础,充分注意控诉和辩护双方的意见,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是否已查清,如何正确适用法律。通过评议,应当根据法庭调查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已经构成犯罪的,是什么犯罪性质和具体罪名;是否要给予刑事处罚;是否应加重、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处以什么刑罚;附带民事诉讼怎样解决等。对上述问题应当形成处理决议。合议庭评议一律秘密进行,在审判长主持下,由其组成人员共同商讨案件的一切问题。在有分歧意见时,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评议笔录。评议完毕,即应对案件作出判决。如果评议中发现案件的主要事实尚未查清或主要证据还不够充分,影响作出判决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或者决定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