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5页(738字)

与“立体痕迹”相对,犯罪遗留痕迹的类别之一。承受体在同留痕的造型体接触的局部,由于表面附着物质的相互转移而形成的二维反映形象。例如,在玻璃平面上形成的汗液加层手印,鞋底踩在地板上形成的灰尘加层足迹。根据形成平面痕迹时两种接触客体附着物质的转移方向不同,可以分成两种:①平面加层痕迹。指在形成痕迹的两个客体相互接触过程中,原在造型体表面附着的物质转移到承受体表面而形成的反映形象。在加层痕迹中,附着物增加的部位即是造型体表面凸起的特征,如在灰汗混合加层手印中,灰汗纹线即为皮肤表面乳突线印痕。加层痕迹又依据转移物质的色调分为有色痕迹和无色痕迹。②平面减层痕迹。指在形成痕迹的两个客体相互接触过程中,原在承受体表面附着的物质转移到留痕的造型体上,从而在承受体上留下一种“负印迹”。在减层痕迹中,附着物减少的部位为造型体表面凸起的特征。如在积满灰尘的玻璃平面上,手指触摸后将部分灰尘粘走,灰尘粘走的部位成为减层的皮肤乳突线印迹。

平面痕迹的清晰程度除了受痕迹形成的三个基本要素(见痕迹)的影响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要受附着物质自身性质的影响:①介质的粘附性强,形成的痕迹则清晰,而且保留性能强;②介质的颗粒越细、痕迹反映造型体细节特征越完整清晰;粒度较大的附着介质往往因不能很细腻地反映造型体细节特征而使痕迹价值降低;③易挥发或易扩散的介质不能稳定地保持痕迹的初始形态,往往使痕迹失去鉴定价值。平面痕迹在刑事犯罪现场上的出现率很高,它对于侦查和审判都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现场平面痕迹的固定和提取,一般采用拍照和复印的方法;对于那些无色、潜在的平面痕迹则应先采取适宜的理、化显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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