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4页(587字)

第一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一审案件的审理,查清事实,并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断定。一审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基于民事审判权对一审案件所作的断定,它是一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活动的结果,是一审法院的结案方式之一,也是一审法院的一种法律文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一审判决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判决所解决问题的不同,可把一审判决分为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讼案件的判决;根据判决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可把一审判决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根据判决是终结诉讼的全部还是一部分,可把一审判决分为全部判决和一部判决;根据判决是在双方当事人出庭还是一方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作出的,可把一审判决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根据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把一审判决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一审判决通常可以上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天,从判决送达之日起算。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使一审判决具有拘束力、既判力及执行力(见判决的效力)。但是,有的一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对案件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判决,均属于不得上诉的一审判决,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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