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4页(581字)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用以解决程序问题的断定,或者是对某些涉及实体问题而不解决实体问题的特殊断定。一审裁定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基于诉讼指挥权而作出的,它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在表现形式上,一审裁定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止诉讼、补正判决书的失误、中止或终止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由于一审裁定解决的问题不同、性质不同,因而其生效的时间也不同。对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法律规定可以上诉,上诉的期限为10天,超过上诉期限不上诉的,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他一审裁定,均不准许上诉,一经宣告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虽不允许上诉,但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不过,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一审裁定一般对社会无拘束力,而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拘束力。一审裁定在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只存在于诉讼期间,但是,有些不具有独立性的裁定,如补正判决书失误的裁定,其效力并不因诉讼结束而消失,而是随判决效力的存在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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