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草地建造贷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6页(205字)
韩国《草地法》第17条规定:(1)就国有和公有地而取得了草地建造之许可者,须自许可之日起15日内,向该当财产管理厅申请贷付;如无特别事由,管理厅不受其他法律规定所限,须立即贷付之。(2)第1项的贷付期限为5年。(3)当贷付期满时,财产管理厅须继续延长5年以上的时间。但是,财产管理厅可向草地建造者支付其为建造草地及畜舍等附属设施所投资的费用,以解止贷付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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