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草地建造代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6页(246字)
韩国《草地法》第16条规定:(1)当对于本法规定的基地建造地区内的国有、公有地没有草地建造许可申请者时,许可厅可根据总统令之规定,在希望者和以畜产业或农业之振兴为目的而依据特别法所设立的团体中指定代理建造者,建造和直接利用草地,或让他人利用已建成之草地。(2)当许可厅依据第1项之规定而指定了代理建造者时,受指定者被视为取得了本法规定的草地建造许可,被指定为代理建造者的人,须自其被指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法规定向该当财产管理厅申请贷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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