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公园定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79页(423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第2条第1项规定,本法中城市公园既包括下列的公园或绿地,也包括城市公园的设置者在该公园或绿地上建设的公园设施:(1)地方公共团体根据城市规划在规划区域内设置的公园或绿地;(2)国家设置的公园或绿地;跨越一个都道府县的区域,为区域居民服务的公园或绿地;作为国家的纪念事业或为保护和利用本国固有的文化遗产,经内阁议会决定设置的公园或绿地。第2项规定,本法中公园设施系指为完善城市公园的功能,而在城市公园内设置的下列设施:(1)公园道路及广场;(2)植物、花坛、喷水池及政令规定的其他风景设施;(3)休息场所、园椅及其他休息设施;(4)秋千、滑梯、沙场及其他游戏设施;(5)棒球场、田径场、游泳池及其他体育设施;(6)植物园、动物园、露天剧场及其他文化设施;(7)小卖部、停车场、厕所及其他服务设施;(8)门、栅栏、管理处及其他管理设施;(9)为完善城市公园的功能而设置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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