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私有草地建造出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6页(344字)

韩国《草地法》第15条规定:(1)当依据本法规定而代理建造之草地的土地所有者拟在赁贷借期间出售该当草地时,须通知许可厅及该当草地的代理建造者或代理利用者;当代理建造者或代理利用者自收到其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以市价收买之要求时,如无正当事由,须优先于他人出售给该当代理建造者或代理利用者。(2)当在依据本法规定的赁贷借期间转移了该当草地的所有权时,视其所有权继承者与代理建造者或代理利用者之间继续存在赁贷借关系。第27条之2规定:(1)当依据本法规定而贷付了公有地的财产管理厅出售该当土地时,须优先出售给得到贷付者。(2)依据第1项之规定的土地的出售价格不受地方财政法等规定所限,为出售当时公认鉴定机关所评价的邻近未垦地状态的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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