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公园设施种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79页(649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施行令》第4条第1项规定,本法律所规定的风景设施为:树木、草坪、池塘、瀑布、假山、塑像、石灯笼、石组、飞石及其他类似的设施。第2项规定,本法律规定的休息设施为:休息场所、圆椅、圆桌、野餐场、野营场及其他类似设施。第3项规定,本法律中规定的游戏设施为:秋千、滑梯、压板、攀登架、梯子、沙场、涉水池、划船区、钓鱼区、旋转木马、游戏用电车、露天跳舞场及其他的类似设施。第4项规定,本法律中规定的运动设施为:棒球场、田径场、足球场、网球场、篮球场、排球场、高尔夫球场、游泳池、划船场、滑冰场、相扑场、射箭场、单杠、吊环及其他类似设施,以及附属的观众席、更衣室、运动器材仓库、淋浴室及其它的类似构筑物。第5项规定,本法律中规定的文化设施为:植物园、温室、分区园、动物园、动物馆、水族馆、露天剧场、露天音乐堂、图书馆、陈列馆、室外广播收听设施、天体或气象观测设施、纪念碑及其他类似设施,还有古坟、古城遗迹、古老住宅、其他遗址及具有历史和学术价值的复原物。第6项规定,本法律中规定的服务设施为:小卖部、简单饮食店、简易住宿设施、停车场、厕所、物品寄存处、钟台、饮水处、洗手池及其他类似设施。第7项规定,本法律中规定的管理设施为:门、围栏、管理事务所、值勤办公室、仓库、车库、料场、苗圃、指示牌、标记、照明设备、垃圾处理场、废品箱、水道、水井、暗渠、水闸、护岸、挡土墙及其他类似设施。第8项规定,本法律第2条第9项规定的设施为:眺望台及集会场所。
上一篇:日本城市公园补助金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