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国有森林定界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9页(341字)

尼泊尔1993年《森林法》第6条规定,补偿金额:(1)确定国有森林界限时,按本法规定索取之房屋和土地应得的补偿金额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公告签发之日房屋和土地在当地的价值;连同土地被索取的庄稼和树木的损失额;被迫迁离居住区的居民之合理花费。(2)补偿金额确定后,地区森林官应通知相关人员领取补偿金。(3)不满补偿金额的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5天内向森林土壤保护部提交上诉。森林土壤保护部的决定是最终裁决。(4)在接到通知后5年内未领取的补偿金记入联合基金账目。第7条规定,地区森林官必须从政府基金中提出补偿金发给有关人员。第8条规定,补偿数量造成影响的通知颁布后,林区长官拥有的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房屋、土地等都归属与他主管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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