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9页(705字)
委内瑞拉重视水资源管理,很早颁布《用水法》、《灌溉法》。1960年2月国家议会颁布《土地改革法》中,对用水制度和灌溉、排水和其他水利工程管理作出规定。根据规定,水的利用受土地改革法律和关于用水、灌溉工程、排水等法律及条例规定的限制、调节和约束。公有水域属土地改革和征收范围。为了满足家庭用水和公共服务业用水,或供应水源流量减少时,政府有权更改公用水的使用权。对供应居民和其他公共服务业所必须用水,或私人建造的灌溉工程用水,或合理耕种的农田用水、工业用水,或为中小农、试验站和示范农场服务用水等的水域可不予征收。另外,规定,只有在对用户有明显损害并经核实之后,才予以赔偿。只要不妨碍水力利用计划,政府可以宣布旨在更合理地利用水的私人计划为公益计划和官方计划。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保障使用效益、用户利益和地方上广大阶层的用水利益。国家将与田产主合作,以便共同利用公用水。只要事先履行立法规定,用户协会将拥有法人地位,可获得利用公有水特许,建立灌溉工程和动力工程,得到必要工程建设资金,取得用户所需不动产。《土地改革法》还规定,不论是私人的,还是国家的,各州、市的以及自治机构或国营企业的水域,国家都将清点。关于灌溉、排水和水利工程建设,《土地改革法》规定,为协调和实施灌溉、排水及其他靠国家资金施工的水利工程,可建立一个灌溉委员会。在有水源的地方或在受已划归水力储备的水流制约或穿越的地方,事先未经政府许可,不得实施汇流、引流、截留、改道和其他类似工程。对位于灌溉工程受益地区的田产,将给予特许权及水流低水位流量。除特殊情况外,将不能无偿使用来自国家兴建工程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