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流域水文规划利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3页(356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流域水文规划可以以可预见的开发活动和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后备水源和土地资源。(2)对于某些地区、流域、部分流域、水道或江河湖库等水体来说,可以结合自然环境保护法和按照其自然特点或生态利益关系宣布为特殊保护区。水文规范将会考虑这些地区的现实状况以及为保护这些地区需要提出的特定条件。(3)许多区划计划和规划应当尊重前述各条中所提及的有关水文规划。(4)政府可以将某些工程设施,或设计研究工作列为必要的公益事业,宣布它们是编制和修订水文规划所必需的,而后交由西班牙公共工程与区划部、地质与采矿研究所,某一其他机构或政府实体来完成。(5)批准水文规范应认为包含了肯定规范中所规定的一些研究工作、设计工作、工程项目及其施工等公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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