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药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7页(741字)
台湾1983年《农药管理法》第6章规定:(1)制造、加工或输入伪农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5万元以下罚金;制造、加工或输入劣农药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万元以下罚金。(2)明知为伪农药,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储藏或为之分装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5万元以下罚金,因过失犯此罪的,处拘役或科2.5万元以下罚金;明知为劣农药,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储藏或为之分装的,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万元以下罚金,因过失犯此罪的,科1万元以下罚金。(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违反台湾当局主管机关所定的剧毒性成品农药贩卖办法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依本法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的;违反本法有关制造的农药原体以售予农药工厂为限、农药贩卖业者领取执照、登记营业、不得将原包装成品农药拆封贩卖、不得贩卖未粘贴未加印标示的农药、不得进行虚伪夸张广告宣传的规定之一的;违反台湾当局主管机关所定的农药标示应记载事项的;违反台湾当局主管机关所定的农药工厂设厂标准的。(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罚锾:将成品农药批发给未依本法登记或指定的农药贩卖业者;许可证未记载农药种类、名称及含量的、歇业或登记事项变更未按时申请的、制造、贩卖业者账册应保存3年的、雇用推销人员应登记并取得身份证明,核准进口的农药原体不得转让的、兼营其他业务应将农药隔离陈列贮存的、剧毒性成品农药应置于安全地点的规定的;擅自将专供试验研究或教育示范的农药出售的;违反剧毒性成品农药售卖应登记的规定的;违反当局有关农药使用管理办法或运输、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的。依本法所处的罚锾,拒不缴纳的,移送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