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药推销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7页(401字)
台湾当局根据《农药管理法》规定,于1975年颁布《农药推销人员登记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1)所称农药推销人员,系指农药制造业、贩卖业雇用推销农药的人员。(2)农药推销人员应具备高职以上学校有关科系毕业,或普考以上有关类科考试及格,或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实际从事有关工作2年以上的资格,并应经农药贩卖业训练合格,取得证书。(3)农药制造业、贩卖业者雇用或解雇推销人员,应在雇用或解雇之日起15日内造册,向当地县市政府申请审查合格后,再送农林厅登记或注销。(4)农药推销人员经登记后,由农林厅发给身份证明,解雇时由雇主负责收回缴销。(5)农药推销人员推销农药时,应佩戴身份证明。(6)身份证明如有损坏、遗失,应向当地县市政府申请核转农林厅换发或补发。(7)农药制造业、贩卖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农药管理法》规定处罚。本办法于198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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