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非利用送水设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3页(204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第20条规定,如果水行政长官认为供水或水生产单位的水源已接近枯竭,或它们的设备遭到损坏致使产量不足以维持其正常供水,他有权强制命令未被利用的某一输水管道、渠道及其他送水设施的业主协助上述遭受损坏的供水或水生产单位送水,或直接将水送至该供水单位的用户。如果上述各单位之间在水量、送水条件和支付方式上没有协议,则可由水行政长官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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