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用水管制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3页(309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1)如果农业部长需要对配额用水区内的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管制,他应当编制一份详细的管制用水建议书,并应给水行政长官办公室、位于配额用水区内的当地主管机构办公室,主要农业单位的办公室以及用户组织的办事地点等留下一份副本;任何人都有权免费查阅这份建议书,并保留一份建议书供水行政长官提出支付要求时使用;管制用水建议书应在一些日报上公布,或以水行政长官吩咐的其他方式发表。(2)凡关注其地产和其他财产可能受到上述管制用水建议书损害的人以及管制用水区内的每一个用水户有权从建议书发布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方式向水行政长官提出他认为合理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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