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6页(1073字)

以问与答的形式用文字对证人证言的记述。是分析案情,开展侦查的依据之一,也是破案和审判的重要证据材料。制作询问证人笔录必须:①两人询问,一人问,一人记。②对于证人的陈述要按他本人的语气记录,并且尽可能做到逐句记述,不能做任何修饰、概括和更改。③对于询问时的问和答,也应逐句记入笔录里,并且要反映出问与答的语气、态度。④询问结束,必须向证人宣读笔录,或由证人亲自阅读。如果证人请求补充和修改,应当允许,并让证人在补充、修改处捺手印或签名、盖章。⑤证人请求亲笔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必须事先认真询问,然后要求证人立即在询问地点书写。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把要他回答的问题列举出来,让他亲自书写。证人书写完毕后,应上检查笔录里所写证言是否完全,若不完全,可以让他补充。⑥询问笔录应当顺序编号,并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手印。侦查人员则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如果还有其他人员(例如翻译人员等)参加,也一律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⑦对每一个证人的询问笔录,都必须单独制作,不允许把几个证人的证言写在同一份笔录里,更不允许只制作某一个证人的笔录,而让其他证人在该笔录上分别签名。⑧询问笔录正文里遗留下来的空白行、页,在证人签字以前,都应由侦查人员划线填满。⑨询问证人笔录的用纸必须合乎要求,字迹必须清晰、工整。⑩询问证人笔录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记录。上述10项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破坏其中的任何一项。否则,询问笔录就会失去它应有的证据价值。

询问证人笔录的内容、格式,一般由开头、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开头部分,主要写明:①笔录的名称:《询问证人笔录》。②询问的侦查人员的姓名。③询问何人以及询问的法律依据。④已向证人告知:如果拒绝提供证言和故意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如果有翻译人员或者其他人参加,应记明他们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以及到场的原因。翻译人员还应在笔录上具结声明他将忠诚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故意弄虚作假应负的法律责任。正文部分,主要以问和答的形式记载:①证人的简况:姓名、性别、年龄或出生日期、国籍、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或职务、政治面目、家庭住址等。②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讲述案件事实的详细情况、来源、感受案件情况时的条件、有谁了解情况等。结尾部分,基于证人阅览笔录的方式不同,在询问笔录的末尾以下列辞句结束较为妥当:“笔录已经本人阅读,记载无误”,或者是“笔录已向我宣读,记载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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