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围填许可撤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8页(374字)

韩国《公有水面围填法》第22条规定,建设部长官在批准围填工程竣工之前,遇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事由时,有权撤销或变更依据本法及依据本法发出的命令所做出的处分;并对围填工程施工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他物资做出改建、排除或恢复原状以及其他必要的处分:(1)获得围填许可者违反法令的规定或依此做出的处分时;(2)获得围填许可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围填许可和其他处分时;(3)围填工程的施工有有害于公共利益之虞时;(4)围填工程因获得围填许可者的主观责任而致使工程明显未达到预期要求时;(5)因公有水面状况的变化对公共利益有特殊需要时;(6)排除或减轻公害所必要时;(7)能够根据其他法令之规定而征用和占用土地的事业所需要时。第23条规定,建设部长官因依据规定的处分而使有人受损失时,须依据总统令之规定补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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