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私有草地建造代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6页(283字)

韩国《草地法》第14条规定:(1)当基地建造地区内的土地所有者在本法规定之草地建造计划所规定的期间内未进行草地建造许可申请时,许可厅可在希望者或以畜产业或农业之振兴为目的而依据特别法所设立的团体中指定代理建造者,建造和直接利用草地,或让他人利用已建成之草地。(2)当许可厅依据第1项规定而指定了代理建造者的情况下,其受指定者被视为取得了本法规定的草地建造许可;视土地所有者和代理建造者或代理利用者之间的赁贷借关系为成立。(3)依据于第2项之规定的赁贷借期限依据当事者之间的协议,自代理建造者指定日起,须在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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