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取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6页(204字)

韩国《草地法》第12条规定,在下列各款之一的情况下,许可厅可取消依据本法规定的许可:(1)自许可之日起,经过了1年仍未着手事业,或着手后又中止事业1年以上时;(2)以欺骗和其他不当方法而获得许可时;(3)违反了许可条件时;(4)断定因不实开发而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建造草地之事业目的时。许可厅拟依据第1项之规定取消许可时,须对草地建造者或其代理人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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