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森林用地造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3页(184字)

台湾《森林法》第21条规定,主管机关对于下列林业用地,得指定森林所有人、利害关系人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处理:(1)冲蚀沟、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滑落地、破碎带、风蚀严重地及沙丘散在地。(2)水源地带、水库集水区、海岸地带及河川两岸。(3)火灾迹地、水灾冲蚀地。(4)伐木迹地。(5)其他必要水土保持处理之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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