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地造林奖励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2页(846字)

1991年6月5日,台湾行政当局农业委员会发布《台湾奖励农地造林要点》。共12条。主要规定:(1)农地造林应以集团造林为原则,其面积除特殊地区经农业委员会核准的外,每一集团不可少于10公顷。(2)农地造林后不得影响邻接田区的交通、作物生产或破坏原有灌溉排水系统;其邻接生产作物田区的造林地并应保留10公尺的缓冲带不予造植乔木。(3)农地造林发给造林人奖励金,总额按台湾省林分局所核算公私有林平均造林成本30%计算,分两次在第二年及第四年检测成活率达70%以上后核发。检测成活率未达标的,可由造林人补植,在次年检测合格后发给。(4)造林的农地按下列标准补贴:符合稻田转作计划认定基准的,每期作每公顷补贴1.5公吨稻壳,并以连续补贴6年为限;不符合稻田转作计划认定基准的,每年每公顷补贴1公吨稻壳,并以连续补贴6年为限。(5)按本要点奖励造林的,应接受林业主管机关的指导善加管理。除速生树种外,在造林后6年内不得皆伐。造林后如林木生长过密时,可出售部分苗木供绿化美化环境的需要,并可补植育成复层林,以利逐年择伐。(6)农地造林后,不得借完成造林为由申请地目变更或变更土地使用编定。如遇国家政策上需要增产粮食的,应配合政策恢复粮食生产。(7)违反本要点奖励造林者的规定的,未发给的补贴及奖励不予核发。(8)奖励农地造林的推动,所按推行稻米生产及稻田转作计划的组织体系办理,即由当局及省政府派员组成“策化小组”,县市政府、县市农会及有关粮管处、水利会、林区管理处组成“推行小组”,并由乡镇市公所、农会、水利工作站林区工作站组成“执行小组”,各小组成员均增加林务人员;其育田、配苗、造林技术指导及造林成果检测等工作,由台湾省林务局、林业试验所及各县市林务课协助办理。林业主管机关可辅导农民或有关的民间团体组成林业工作队,接受委托办理农地造林、抚育及伐木等工作。(9)奖励农地造林面积以10万公顷为上限目标,所需经费由农业委员会按年度计划编列预算支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