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现代森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8页(522字)
20世纪30年代,德国希特勒政权为加强中央集权,授意制定一部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帝国森林法(草案)》,企图废除各邦的森林法,但由于战争爆发,《帝国森林法》尚未来得及通过便夭折。为此,中央政府号召尚未立法的邦自立森林法。这期间,德国于1924年颁布《促进林业和畜牧条例》,该法承认各邦有权通过立法合理经营森林。1934年颁布《林木品种法》,该法是在吸取了盲目应用外来树种的教训后制定的。规定在德国只能来用经过承认的种子进行育种的造林,以保证种子来源的纯洁性,提高林分质量。二战结束后,德国联邦政府于1949年颁布了《联邦基本法》,规定国家对林业进行有限干预。政府仅有权制定狩猎、自然保护、景观改造、土地分配、区域规划和林业总规程。该法还赋予州以立法权,由州各自制定森林法。为适应森林管理需要,联邦德国国会于1975年5月2日颁布《联邦森林法》,后于1984年7月修订重新颁布。除此,国会还通过了《私有林管理法》、《林业合作社》、《林业种子和苗木法》、《自然保护和景观改造法》、《肥料法》、《防有害物质法》、《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重点保护条例》、《采伐更新条例》、《原木贸易法》、《木材统计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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