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早期森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8页(410字)

16至18世纪,德意志帝国皇权衰落,国家分裂,领地重新分割。各国君主为保证工业用材,纷纷制定新的森林条例来代替原来的森林规章。如德国巴登州1448年制定《森林条例》,巴伐利亚州1568年制定《一般森林和林业法规》。这是欧洲最早的单行森林法规。18世纪下半叶,德国的森林条例出现了管理条例与技术条例融会于一体的趋势,把种子采集和贮存、树种与立地要求、荒地造林等技术细则列入森林条例,使集约经营技术迅速在全国普及。1811年,普鲁士王国颁布《农业诏书》,废除执行数百年之久的森林规章制度,取消私有林采伐、开垦、转让和出售木材和种种限制,容许个人地产随意交换和赠送,造成私有林管理失控,私有林被采伐一空。60年后,普鲁士政府认识到《农业诏书》的错误,并于1875年制定《普鲁士森林法》,力图促进私有林重新发展起来。同年还公布了《防护林法》,确定了森林效益永续利用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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