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14页(174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农业法第19条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2)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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