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森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7页(399字)

德国是个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立法的国家。早在15世纪中期、巴登州就发布了森林条例。进入20世纪70年代,该国更加重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1975年,该国(联邦德国)颁布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森林法》,把扩大森林资源,加强集约经营、实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作为森林法的主要内容规定下来。该法由5章7节48条组成。总则中提出的立法目的:(1)为发挥森林对发展经济、保护环境、调整农业结构、保障民居生活的重要作用,要保持森林,增加森林面积,保证其按照规章永续经营森林;(2)发展林业生产与经营;(3)协调公众利益和林主利益。该森林法对森林的定义是,每块有林业植物的地产,包括业经皆伐的或透光的地产、林道、森林区划带和保险带,林中空地和疏林、森林草地、野生动物饲料地、木材塄场以及其他和森林有关为森林服务的面积均为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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