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邻地用水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7页(366字)
台湾2000年《民法典》第782条规定,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对于他人因工事杜绝、减少或污秽其水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如其水为饮用,或利用土地所必须请求回复原状。但不能回复原状者,不在此限。第783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过钜之费用及劳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偿金,对邻地所有人请求给与有关帮助。第784条规定,水流地所有人,如对岸之土地,属于他人时,不得变更其水流或宽度。两岸之土地,均属于水流地所有人者,其所有人得变更其水流或宽度,但应留下游自然之水路。第785条规定,水流地所有人,有设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着于对岸。但对于因此所生之损害,应支付偿金。对岸地所有人,如水流地之一部,属于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项之堰。但应按其受益之程度,负担该堰设置及保护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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