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土地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2页(284字)
南斯拉夫1954年《土地和房屋买卖法》第57条规定,经营土地房屋买卖业务或在买卖此项不动产时充当中介人者,应课以罚金或处以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刑。第58条规定,扩大自己的农业用地,超过法定的土地限额,并自发现份地已超过土地限额之日起30天内不将此项情况报知人民委员会者,应课以罚金或处以6个月以下的剥夺自由刑。第59条规定,经济机构签订合同出售本法规定不得出售的土地或房屋,或者签订合同而事先未经征得本法规定应行征得的同意者,应课以10万到10万第纳尔的罚金。有此项行为的经济机构领导人,应课以10万第纳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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