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河流机构官员任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9页(268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附录4中第2条规定:(1)河流管理局成员自该河流管理局成立之日到任;(2)适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成员将在指定之日后的11月初上任,其任期为3年。若由于种种原因,某成员是在他应到任之日或该日之后指定的,则他应在该指定之日到任,且他的任期至上述期限终止为止;(3)若据依据本法规定发布的命令,该河流管理局的组成发生变动,则本节规定的任何成员被该命令要求去职,则不管本条前几款有何规定,该成员应去职,新指派的成员只能担任适用本条规定的、据此命令去职的原成员担任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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