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河流机构检查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9页(315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111节第1条规定,持河流管理局正式书面证明者可在每天适当的时间内:(1)为履行该河流管理局的职能而进入某土地。(2)为确定该河流管理局是否在任何有关土地上履行了它的职能,且若已履行,则其方式是否得当或者他人是否已遵守或正遵守与这些职能有关的制定法规定而进入该土地,并对该土地及土地的物件进行检查或调查。第2条规定,持该大臣或农业、渔业及粮食大臣或运输大臣的正式的书面证明者,可在每天适当的时间内,为履行这些大臣中的任一大臣据本法中的制定法规定或据本法规定制订、公布的法令、条例中的制定法规定所授予他的职能,不论此职能是否与该土地有关,而进入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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