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河流机构工作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8页(504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110节第1条规定,每一个河流管理局应于每年该大臣们规定的日期之前向该大臣和农业、渔业及粮食大臣呈送一份关于上年情况的报告。第2条规定,呈交的报告应以该大臣们在它的指示中规定的方式写成并含指示中所规定的诸项事宜。第3条规定,水资源委员会应于每年9月10日后尽速地向该大臣呈交一份报告,说明它在该日前12个月内履行它的职能的情况。第4条规定,由水资源委员会据前条规定作出的关于某时期情况的报告:(1)应列出在此期限内该大臣据本法给该委员会发出的指示;(2)应包括此期限内发生的与该委员会有关的所有问题及该委员会认为有普遍意义的问题。第5条规定,该大臣应向国会各院呈送据本节规定呈交给他的报告的副本。第6条规定,河流管理局及其官员的收支账应由区审计员加以审查。第7条规定,每一个河流管理局应在它的水资源账结账后尽快地将决算副本呈送该大臣及农业、渔业及粮食大臣,并向其全部或部分辖区组成了该河流管理局辖区的各郡议会、郡级市议会送交该账的决算副本。该水资源账本应保存在该河流管理局办公室,对其有兴趣者可免费检查,并复制该账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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