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化用地投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7页(312字)

日本1993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附则第3条规定:(1)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不限于第19条第2项或第4项的规定,国家对改良农机具的有关试验研究或是农机具性能测试用提供的土地、建筑物、其他土地上的不动产及其他物品等,都可用于以投资为目的,作为对研究所的投资。(2)除前项规定外,政府仍可不限于第19条第4项的规定,把位于琦玉县大宫布日进町一区段的国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不动产,作为对研究所的投资。(3)根据前2项规定作为投资的财产的价格,以投资之日的市价作为基准,由评价委员定出其价格。(4)前项中的评价委员依据同项中规定进行评定价格时有关的必要事项,依据政府法令予以制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