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河流机构成员去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9页(258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附录4中第4条规定,河流管理局的成员可在任何时候向该局主席呈交书面的、由他签字的辞呈。第5条规定,若某河流管理局成员有下述情况,则将被解职:(1)已被法院判决为破产者,或已与他的债权人达成了此类协议或妥协。(2)在区审计官查账中发现他在收方漏记了超过500英镑的款项;(3)由于在联合王国、英吉利海峡诸岛或马恩岛上犯有罪,而被判决监禁3个月以上不得以罚金代替的刑罚;(4)并非有病或经该河流管理局批准,连续6个月不出席该河流管理局的会议。
上一篇:英国河流机构官员任期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