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合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2页(243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拟合并时,须制定合并契约书,并取得大会的决议。(2)合并须取得注册官厅或主务部长官的认可。(3)因合并而拟设立组合时,须由各组合大会选出设立委员。设立委员须召开设立委员会,制定章程,并取得规定的注册或认可。(4)设立委员定员为20-30人,在拟合并组合员中等额选任。(5)合并后存续组合,承继因合并而消灭的组合的权利义务。(6)组合合并在其主事务所在地按规定进行登记而具有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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