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特定地域综合开发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页(344字)

韩国1986年《促进特定地域综合开发特别措施法》第41条规定:(1)道知事认为有必要保护特定地域内的资源的情况,可指定保存资源。(2)道知事依据第1项规定指定保存资源时,依据总统令规定的事项,须立即公告之,并将该公告内容送交区厅长、市长或郡守,供公众阅览。(3)道知事对于依据第1项的规定指定的保存资源认为特别需要保存时,可依据总统令规定的事项,指令申告、公开、禁止移动、修缮、设置设施物、除去障碍物以及进行其他必要的处分。(4)对于依据第1项规定指定的保存资源认为在保存上需要的情况,可补助其经费的全部或一部分。(5)将依据第1项规定指定的保存资源搬运到其他地域或者进行买卖者,须取得道知事的许可。关于许可基准和搬出程次,由条例决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