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森林用地免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3页(390字)

智利《森林法》第13条规定:(1)凡是被定为主要适合于林业的土地,一切天然林,人工林,或其上尚存有树木的林地,除用于农作物的土地外,都免交土地税,当确定估算收入税或根据具体情况计算附加综合税和追加综合税时,也不应考虑这些土地。(2)一切人工林和该林覆盖的土地,只要该土地已被确定为主要适合于林业的土地,都不应适用《继承、授予和赠予税法》。一切天然林中未采伐的树木,都应视为该财产价值中的一部分,不适用《继承、授予和赠予税法》。(3)国内税务局对持有林业局发出的归类证明文件者,应立即停止其按本条规定应免交的税收。(4)对上述税收的免除,应从依第4条第3款发出发其土地为主要适用于林业的土地的证明文件之日起生效,但对土地税的免除,应从发出证明文件后的第一个1月1日生效。(5)国内税务局有权根据收税需要将原相连的税收记录分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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