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03页(1302字)

即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1968年9月27日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旨在确保以简化的手续相互承认和执行司法判决从而加强对共同体内居民的法律保护的公约。共8章68条,主要内容包括:

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民商事案件,且不问司法机构的性质,但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配偶间的财产制度、遗嘱和继承,破产清偿协议和其他类似程序,以及社会保障、仲裁案件除外。

关于民商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在一缔约国内拥有住所的人,除公约另有规定外,不问国籍,均可在该国司法机构被诉。但在一缔约国境内拥有住所的人,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在另一缔约国司法机构被诉:①适用公约特别管辖和保险案件的管辖、以及分期付款销售和分期偿还借贷案件的管辖的案件;②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对于不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租赁合同的案件,不动产所在地缔约国的法官拥有专属管辖权;对于驻在一缔约国境内的社团或法人的有效、无效或解散问题以及各机构的决定,该国法官拥有专属管辖权;对于在公共登记中登记注册的有效性问题,登记地缔约国的法官拥有专属管辖权;对于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和其他要求备案或注册的权利的登记或有效性问题,要求备案或注册的缔约国法官、已实现备案或注册的缔约国法官或者备案或注册已基于国际公约被视为实现的缔约国法官拥有专属管辖权;对于判决执行问题,执行地缔约国的法官拥有专属管辖权。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公约所称的判决包括由一缔约国的司法机构做出的任何判决如命令、判决、裁定、执行令以及书记官对司法费用的决定。在一缔约国做出的判决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无需必经某种程序。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外国判决不能成为实质性再审的对象。在下列情况下,判决不予承认:①如果承认判决,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②如果没有向缺席的被告人正常地和适时地送达或通知司法请求,以使他能够提出自己的辩护;③如果判决同被请求国对相同当事人做出的判决相抵触;④如果原判国法官在为做出判决而就有关自然人身份和能力、配偶间的财产制度、遗嘱和继承问题表态时,违反了被请求国的国际私法规范,除非上述判决的结果与适用被请求国的国际私法规范将会产生相同的结果。此外,判决如果违反了公约关于保险案件的管辖、分期付款销售和分期偿还借贷案件的管辖及专属管辖等的规定,也同样不予承认。一国的司法当局在被请求承认另一缔约国做出的判决时,如果上述判决受到抗辩,可以暂缓承认程序。公约规定,在一缔约国做出的并在那里生效的判决,在经当事人申请而具备执行手续后,在另一缔约国执行。如果同意执行,作为执行对象的当事人可以在送达裁定后的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如果该当事人不居住在做出同意执行裁定的缔约国,该期限为两个月,自向该人或其住所送达裁定之日开始计算。

该公约于1973年2月1日生效,是目前适用范围较广的一个区域性国际私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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