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温泉出入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7页(226字)

韩国《温泉法》第19条规定:(1)欲在温泉地区以外的地域探查温泉者,可以得到市长、郡守的许可后出入他人的土地进行调查,在特别必要时,可变更或清除障碍物。(2)市长、郡守给予第1项的许可时,须征求土地或障碍物的所有者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欲进行第1项规定的出入、调查等者,须携带市长、郡守签发的证件,并向有关人员出示之。(4)土地或障碍物的所有者,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依据第1项规定的出入、调查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