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建筑噪音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8页(346字)
卢森堡《禁止噪音条例》规定,若不违反上述各条规定,在建筑业中可适用下列规定:(1)在建造维修房屋的作业中,只要可行,便应全部采用电动机械。在学校、科研机构、教堂、墓地、旅馆、医院、医务所四周进行之作业,除非经市长特许,否则不得使用电动机械之外的机械,包括锤压机械、钻井机械。(2)在允许使用内燃机的地方,也必须在内燃机上安装有效的消音器。(3)在压缩机、汽动机、泵及类似装置上必须装有各种合适的装置,尤其是吸音装置,以减弱它的噪声。(4)若由于某机械使用年限过长,在使用中或不当的维修产生的噪声超过了规定的标准从而使他人感到烦恼,则应禁止使用这些机械。(5)凡噪声大的机器不得空转运行。(6)只在经市政当局许可,才得进行打桩和打挡板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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