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域油类排放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9页(182字)
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法令》规定,如果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从任何船舶、着陆物或从船舶装油、或卸油的输油装置(不论是从着陆物上装油或卸油,或从另一艘船上装油或卸油)排放新加坡的海域,有关当事人:应按本法的规定被视为犯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并应处以不少于500元和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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