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域排放油类报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9页(305字)
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法令》规定,如果任何油类或含油混合物:(1)为确保船舶安全,或为防止损害船舶或其货物,或为救护海上人命的目的而从船舶上排入新加坡的海域;(2)被发现从船舶上正在排入或已经排入新加坡海域,是由于船舶损害的结果,或是由于跑油的结果所致;(3)被发现从着陆物上正在排入或已经排入新加坡海域;在此情况下,则船主、船长或船舶代理或着陆物的占用者,应立刻向局长和港务长报告上述污染物的排放。在船主、船长或船舶代理进行报告时,得说明这是否属于本法令所述情况,如果不这样做,则该船主、船长或船舶代理应负有违反本法的责任,并应被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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