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洋污染逮捕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9页(194字)
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法令》规定:(1)有关局长、港务长或警官无需逮捕证即可逮捕任何已经或有理由相信已经违反本法及其制定的相应规章的任何人员,并将违法者提送地方初审法院或地方法院,酌情依法处理。(2)用以进行或为之而进行违法行为的物品,可予查获并送交警察所,除非由地方初审法院或地方法院很快予以处理,否则要保存至以法律程序作出决定时为止。
上一篇: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