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水体使用赔偿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3页(235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典法》第1239条规定,上游土地的所有人,当他因被禁止使用流经其土地或地界的水体使得他对土地的利用受到损害或变得不能时,有权取得赔偿。第1240条规定:(1)法院得依公平原则确定第1239条规定的赔偿金额。(2)在作出决定时,法院得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尤其是因被禁止用水导致的土地的价值的减少以及下游的人因用水得到的利润。(3)在所有的情形中,赔偿必须包括诚信地在未遭下游的人反对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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