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9页(329字)

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法令》规定:(1)为执行本法规定的必要或有利的目的,有关部长可制定其认为必要的或有利的管理规章。(2)部长可运用这种管理规章:为消除任何贸易下脚料中的油类和防止或减少任何贸易下脚料排入新加坡水域的目的,要求从事贸易、商业或制造业的人安装部长可能规定的设备;要求在新加坡炼油业的炼油厂储备诸如部长可能规定的净化剂和材料,以便处理新加坡水域的任何污染;规定部长认为是必要的措施,以便防止油类、含油混合物、危险或有害物质、贸易下脚料或任何其他物质造成新加坡水域的污染;(3)任何按本法制定的管理规章,可规定违反行为应予惩罚,可判予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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