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唐朝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4页(559字)

中国唐朝十分重视农业生产管理立法,促使农民安居乐业,努力耕耘,发展生产。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记载:曾规定里正、州县各级官吏应认真管理农业,如果管理不善,以致“部内田畴荒鞠”的,“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对耕田农民,《唐律》规定,应努力耕作:“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以惩罚占有一定土地却不事耕耘、游手好闲的懒惰之徒和不良行为。《唐律》在禁止人们“占田过限”的同时,又作出规定:“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这一规定既保证均田制的实施,又利于扩大耕地面积。唐朝注意对自然灾害的防范,《唐律》规定:“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唐律》还规定,主管官吏“不言及妄言部内旱涝霜虫”的“杖七十”,“复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唐朝还通过立法禁止法外盘剥农民,如规定“差科赋役”的原则:“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赃重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唐律疏议·户婚律》)。这些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地促进着唐朝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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