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隋朝农业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4页(491字)
中国隋王朝为巩固地主阶级统治,于开皇二年和三年(公元582年、公元583年)颁布新均田令和租调令,实行新农业田税制度。据《通典·食货志》记载,田租以男劳动力为标准,规定凡受田的丁男(18-60岁),每年纳粟三石,不受田者即免租,税额低于北周。隋户调基本上按北魏制度,规定产桑地区,每一床(一夫一妇)所纳户调为绢一匹(规定每匹40尺),绵三两;不产桑地区,每一床(即一夫一妇)纳户调麻布一端(一端为60尺),麻三斤。仆隶、单丁各为1/2。未受均田者不纳户调。有品爵的官员“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由于连年战争,赋税法律未得到有效实施。为增加中央直接控制的承担赋税徭役的人户,公元583年,隋政府下令在全国“大索貌阅”,即由州县官主持检查隐漏户口,并根据户籍与本人体貌核对,如有不实,里正、党长流配远乡。为防止农民逃税和官吏舞弊,使得租调的收入能够及时地与农村的阶级分化和户口的等级变动相符合,隋文帝根据宰相高颖的建议,颁布《输籍法》,即规定每年正月初五,县令出查,令百姓五党或三党为一团,定户等上下,规定应纳税额,写成簿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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