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40页(481字)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向某个无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案件的受诉法院就会因此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一项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管辖制度。尽管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关于管辖的协议,但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行为推定他对管辖表示同意,则事后被告不得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主张判决无效。因此,应诉管辖也被视为是一种默示的协议管辖。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都作了规定,只是不同国家对被告的行为(即何种行为视为应诉)规定不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事诉讼法中,对应诉管辖作了如下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则规定,原告向无管辖权之法院起诉,被告不抗辩法院无管辖权,而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者,以其法院为有管辖权之法院。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更为明确,在第一审法院里,被告不主张管辖错误而进行本案的言词辩论时,也可以产生管辖权。但初级法院应在本案辩论前将此点向被告指出,并告以不责问而进行本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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