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08页(436字)

又称性变态、性倒错。以异常性作为取代正常的性生活来满足性冲动的变态心理。其特征是性欲的唤起、性行为对象的选择以及满足性欲的方式等有别于通常的性生活。在各种社会文化背景下,人的性欲望的满足,如果不通过两性通常的方式性交获得,就应认为是一种性变态。根据这一原则以及性冲动的唤起、指向性和行为方式,可划出同性恋、恋物癖、露阴癖、窥淫癖、摩擦癖等等若干类型的性心理障碍。性心理障碍形成的原因很复杂,一般认为与遗传、性教育、生活环境、社会文化背景等诸多因素有关。性心理障碍一旦形成,便相当稳定,矫治困难。

性心理障碍者实施性变态行为,其性质是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这些人在实施变态性行为时,意识清醒,有预谋、有目的、动机明确;其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性变、后果以及起动、过程、幅度和终止有充分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当性心理障碍者实施的性变态行为涉及法律问题时,应评定为完全法律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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