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06页(585字)

特指某一有形客体的外部形态结构特征在另一有形客体表面遗留的反映形象。例如:在走路过程中,人的鞋底大小、形状及花纹和磨损等特征在地面上留下的反映形象;手在握茶杯时,手指皮肤表面乳突线花纹在茶杯表面留下的反映形象。形象痕迹的本质是物质的映象,这一映象又是以一定的物质客体表面局部形变或媒介物质的增减作为基础的。它的产生是两物体表面直接接触作用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具备“造型体”(留痕客体)、“承受体”(反映客体)和“作用力”三个基本要素。形象痕迹的检验,是依据承受体表面所留痕迹中反映出来的造型体的形态特征,对造型体进行分析、比较鉴别的过程。任何客观存在的物质客体,其形态都具有同其他任何客体相区别的特殊性,这个特殊性是由若干宏观与微观的形态特征组合构成的。人们认识了足够量的形态特征,就可以将该客体同其他客体加以区分。但是,在形象痕迹的检验实践中,造型体的形态特征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一定时间内,不发生重大变化;而承受体应当能清晰地反映造型体的细微形态结构并具有保持这个反映形象的能力。形象痕迹是刑事犯罪过程中普遍遗留的重要物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痕迹中表现特征的分析及实证研究,判断留痕客体(人或物)的特点。根据对痕迹检验所作出的结论,为寻找和认定作案人和作案工具提供依据。痕迹鉴定结论是重要的法庭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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