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非常大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3页(356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应农业合作社联盟、主管行政部门或者董事会1/4成员的请求,可以召开非常的全体大会会议,讨论下述事项:(1)必要时,修改年度工作计划。(2)对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提出询问,选举撤职成员的替补成员。(3)修改合作社的章程。(4)与另一合作社合并。(5)解散合作社和清理财产。(6)划小合作社的工作范围,分成几个合作社。法律还规定,按参加会议成员的多数票,公布全体大会的决议。在至少2/3的成员出席的情况下,非常的全体大会会议有效。如果不足法定人数,应在15日之内再召开非常会议,若有1/3成员出席,这次非常会议有效,若未达到上述数字,不能召开非常的全体大会会议。召开非常的全体大会会议的方法和程序,由农业合作社法《实施条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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